2019年11月26日,《信用評級業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發布。日前,中國人民銀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證監會有關負責人就《辦法》相關內容回答了記者提問。
1.《辦法》的出臺背景是什么?
答:我國債券市場規模已居世界第二。作為重要的基礎設施之一,信用評級在金融市場運行中發揮著揭示信用風險、輔助市場定價、提高市場效率、改善融資環境等積極作用。規范信用評級業發展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優化結構,完善金融市場、金融機構、金融產品體系”重要講話內容的重大舉措。
從我國情況看,我國信用評級業經過三十多年的發展,取得長足進步,信用評級機構規模不斷壯大,評級技術不斷發展,評級結果更加趨于合理,社會認可度逐步提高,對促進我國金融市場健康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同時,我國信用評級業仍處于發展初期,還存在監管規則不統一、發展水平不高、獨立性不足、商譽和公信力有待提升等問題。為此,迫切需要建立健全行業制度規范,補齊監管短板,促進我國信用評級業高水平對外開放和健康發展。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工作安排,人民銀行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證監會廣泛聽取各界意見,充分借鑒國際經驗,立足我國信用評級行業發展和監管實踐,制定了《辦法》。
2.《辦法》在出臺過程中征求和采納各部門意見情況如何?
答:在起草《辦法》過程中,人民銀行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證監會充分吸收采納了中央編辦、原國務院法制辦等部門的主要意見,相關部門就監管框架、職責分工及具體條款達成一致。同時,人民銀行在2016年10月12日至11月12日通過原國務院法制辦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收到各方反饋意見277條。既有來自國內業界的意見,也有來自標普、穆迪等國外機構的意見,在此一并致謝!經研究,我們采納了絕大部分意見,主要集中在優化信用評級機構內控流程上;未采納的主要意見集中在降低監管要求上。
3.《辦法》的出臺將對我國金融市場產生什么影響?
答:在《辦法》制定過程中,人民銀行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證監會對《辦法》的政策影響進行了充分市場調研和審慎評估?!掇k法》的出臺將對我國金融市場運行產生積極影響。第一,“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是當前重要任務,《辦法》的出臺能夠促進發揮信用評級在風險揭示和風險定價等方面的作用,有助于改善企業融資環境,防范金融風險,促進我國金融市場高質量發展。第二,《辦法》的出臺有助于彌補監管短板,推動我國評級業在新的歷史時期規范發展,邁上新臺階。第三,《辦法》的出臺是在具體制度層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擴大金融業對外開放的重要部署,有助于構建公平有序的競爭環境,促進信用評級業高水平對外開放。
4.《辦法》從哪些方面完善了信用評級監管制度?
答:《辦法》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一中、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突出信用評級業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目標,明確行業規范發展的政策導向,建立健全統一監管的制度框架。同時,《辦法》與國際評級監管準則在加強外部監管、提高市場透明度、促進行業競爭、強化責任追究等方面相銜接?!掇k法》主要涵蓋四個方面:一是建立市場化約束機制。弱化事前監管,信用評級機構完成機構備案后再向相關部門申請業務資質,有助于信用評級機構開展充分的市場競爭。二是以事中、事后管理為重點。加強對信用評級機構在獨立性、透明度、利益沖突管理、評級程序規范等方面的監管,要求信用評級機構進行充分信息披露,便于市場各方對信用評級機構的評級質量、評級技術、人員配備、從業經驗等做出比較和判斷。三是健全符合管理實際的監管模式?;诂F有監管格局,明確人民銀行為信用評級行業主管部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證監會為業務管理部門,依法實施具體監管?!掇k法》作為行業基本監管規則,與分市場、分品種的業務管理規則相補充,既建立了統一監管框架,又體現了各業務管理部門評級監管的相對獨立性。四是明確相關部門的監管權及各方法律責任。
5.《辦法》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答:《辦法》主要規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信用評級業務的信用評級機構。其中,“信用評級”是指信用評級機構對影響經濟主體或者債務融資工具的信用風險因素進行分析,就其償債能力和償債意愿做出綜合評價,并通過預先定義的信用等級符號進行表示。“信用評級業務”是指為開展信用評級而進行的信息收集、分析、評估、審核和結果發布等活動。“信用評級機構”是指依法設立,主要從事信用評級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
同時,《辦法》還注意與分市場、分品種業務管理規則相互銜接,明確“法律法規和有關業務管理部門制定的信用評級機構監督管理規則中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6.《辦法》在加強信用評級機構和人員備案管理方面有哪些措施?
答:按照國務院關于轉變政府職能、創新行政管理方式、依法行政等相關要求,《辦法》從營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出發,對信用評級機構和從業人員備案管理方面進行了如下規范:一是設立信用評級機構,應當自公司登記機關準予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的信用評級行業主管部門省級派出機構(以下簡稱備案機構)辦理備案。二是信用評級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信用評級機構應當向原備案機構、信用評級機構分支機構應當向備案機構分別辦理備案。三是信用評級機構應當將高級管理人員和信用評級分析人員的基本信息向備案機構辦理備案。四是信用評級機構的機構名稱、營業場所、股東、公司高管等關鍵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備案機構辦理變更備案。備案機構可以對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信用評級分析人員進行監管談話,以評估其專業素質的合格性。
7.《辦法》從哪些方面加強對信用評級機構的獨立性要求?
答:信用評級機構的職責在于獨立、公正、客觀地對信用風險做出評估,因此信用評級機構的獨立性至關重要,信用評級機構獨立性、利益沖突管理也是事中、事后管理的重點?!掇k法》單列第五章,從五個方面專門對信用評級機構及從業人員的獨立性作出規定。主要包括:一是執業獨立性。防止評級結果受到其他商業行為的不當影響。二是機構獨立性。信用評級機構與受評經濟主體或者受評債務融資工具發行人存在五種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展信用評級業務。三是人員獨立性。評級人員在開展信用評級業務期間存在應回避情形的,應當回避。四是部門獨立性。信用評級機構應當確保信用評級業務部門設置獨立于營銷等其他部門。五是薪酬獨立性。信用評級從業人員的薪酬不得與評級對象的信用級別、債務融資工具發行狀況等因素相關聯。
8.《辦法》在加強信用評級機構信息披露方面有哪些措施?
答:《辦法》立足我國信用評級市場發展和監管實際,專設第六章,對信息披露渠道和披露內容作出規定。信用評級機構應當通過信用評級行業主管部門和業務管理部門指定的網站和其公司網站進行信息披露。披露內容包括信用評級機構基本信息、獨立性信息、評級質量信息、評級信息來源、第三方盡職調查以及結構化融資產品評級信息等六大類內容。
9.《辦法》在監督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辦法》第七章明確了監督檢查措施。信用評級行業主管部門、業務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辦法》相關規定,履行對信用評級機構的監管職責,發揮監管合力,強化對信用評級機構的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掇k法》明確了現場檢查的方式、內容及檢查要求;規定了信用評級機構要按照相關規定向信用評級行業主管部門、業務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報送相關報表和資料。人民銀行可以將現場與非現場監管情況形成行業監管報告并適時公布。人民銀行、業務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根據監管需要,可以約談信用評級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要求其就相關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10.《辦法》對信用評級機構和從業人員的違規行為提高了罰款金額,主要出于什么考慮?
答:人民銀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證監會按照規章制定程序,依法提高《辦法》的罰款金額,主要出于三方面考慮:一是對評級機構違規展業、惡性競爭、擾亂金融市場秩序等行為形成有效威懾,有利于促進評級行業規范發展。二是符合國際慣例,有利于促進國內信用評級機構盡快適應國際標準。近年來,美國、歐盟等國家和地區的監管當局都對評級違規行為實施過嚴格處罰,罰款金額通常超過數十萬、上百萬美元或歐元。三是有利于提高投資者信心。隨著我國債券市場的國際化水平快速提高,信用評級將成為境外投資者進入中國市場的重要決策參考工具,從嚴監管有利于提高境內外投資者對人民幣債券市場的信心?!掇k法》提高罰款金額已經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國發〔1996〕13號)的相關要求履行完法定程序,獲得國務院批準。
11.《辦法》對境外信用評級機構業務資質申請有什么規定?
答:信用評級行業對外開放是穩步擴大金融市場對外開放的重要組成部分。境外信用評級機構申請在中國展業,享受國民待遇,依照信用評級行業主管部門和業務管理部門的現行規定執行。首家外商獨資信用評級機構——標普信用評級(中國)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1月28日正式進入中國市場。2019年7月20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辦公室發布金融業對外開放11條措施,進一步明確“允許外資機構在華開展信用評級業務時,可以對銀行間債券市場和交易所債券市場的所有種類債券評級”。
12.《辦法》對自律管理的規定是出于什么考慮?
答:根據國內外加強金融市場中介機構管理的實踐經驗,在加強行政監管的同時,應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組織作用作為有效補充。從實際情況看,我國目前已成立的交易商協會、證券業協會、國債協會、外部評級風控委員會等自律組織或機制,對促進評級行業規范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掇k法》對評級行業自律組織權責作出規定,有利于進一步推進評級自律管理體系專業化建設,有利于健全自律機制,強化評級行業自我約束,有利于維護評級市場良好運行秩序。
13.《辦法》實施前已開展業務的信用評級機構怎么安排?
答:《辦法》規定,《辦法》實施前已經開展信用評級業務的機構,應當自《辦法》實施之日起6個月內,依照規定向備案機構辦理備案。
14.信用評級行業下一步工作重點是什么?
答:人民銀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證監會將在統一監管規則的基礎上,加強協調配合,強化監管合力,推動我國評級業發展邁上新臺階。一是進一步改善行業競爭秩序,推動國內信用評級機構高質量發展。二是堅持開放對等原則,促進我國信用評級機構走出去,支持和引導我國信用評級機構在“一帶一路”倡議實施中發揮更大作用。三是促進評級市場資源整合,形成具有一定國際影響力的國內信用評級機構,發揮行業引領示范作用。四是加強國際評級監管合作,建立跨境評級監管協調機制。五是進一步健全自律機制,強化評級行業自我約束。